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3-08


校发[2014]1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造价管理,明确造价控制目标,做到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确保建设资金来源可靠,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应待资金落实后再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学校设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50万元以上的各类新建、修缮、装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调整该评审起点。

第二章  投资计划评审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出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说明拟建项目规模、功能要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报投资评审办公室。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提出初步的建设项目功能需求报告,报工程管理部门、投资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 投资评审办公室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初审,补充完善评审资料,报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办公室对室外工程和小型工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校外立项审批手续。

第三章  设计概算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设计招标,并在设计招标中予以明确。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设计管理,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提出深化的建设项目功能需求报告,报工程管理部门、投资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等应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出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报告,包括校内规划审批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设计概算审核情况等,报投资评审办公室,投资评审办公室会同审计室审查后,报投资评审小组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201463日十二届党委第7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办法》校发[2008]10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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