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废止)

发布时间: 2017-03-08


校发[2006]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含修缮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北京大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修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修缮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及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分为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以下简称市场招标)、学校招标和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招标。市场招标指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到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学校招标是指由北京大学组织的招标。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招标是指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监督部门及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二章 招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基建工程部、总务部、审计室、财务部、发展规划部、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组。评标组由9人组成,成员构成为工程管理部门3人、审计部门2人、发展规划部1人、财务部1人、资产管理部1人、使用方代表1人,其中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组设立召集人,召集人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学校招投标工作;

(二)制定、解释招标管理办法;

(三)研究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组的职责: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投标单位。

(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经济标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三)对学校招标的项目,进行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单位。

(四)评标报告由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组撰写,评标报告应当包括:评标组成员名单及其签名、投标单位一览表、评标投票结果及中标单位名单。

(五)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六)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中职责:

(一)编制、审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二)审查投标单位的注册登记及技术资质状况,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掌握投标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

(三)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在评标组完成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后,组织招标;在评标组完成评标后,办理中标手续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招标中的职责: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计;

(二)对招标文件进行审计;

(三)对施工合同进行审计。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方式: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项目,由学校研究同意并经北京市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方式:

(一)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单位的项目,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第十五条 合同估算价在10—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出资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校园网或项目主管单位指定网页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工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项目经理资质要求、投标注意事项以及投标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提出五个或五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审计室审查,报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组批准后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答疑。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北京市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组织开标。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开标。

开标前,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需要学校参与评标的项目,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各出1名代表,再由自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联合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入围单位进行评审、排序,原则上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中标。否则,按照北京市建筑市场评标程序进行。

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由评标组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和经济标进行评审、排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中标。若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则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中标手续,在校园网网页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招标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场招标的监督由北京大学纪委、工会教代会代表在北京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参与配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标、工程管理部门招标的监督由学校纪委、工会教代会代表共同负责,列席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决标的有关会议,并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与中标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一)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单位或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或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招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六)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同基建工程部、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已经20061122日第62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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