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29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1〕14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6日第10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21年1月6日        

 

 

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1月6日第10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及校园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北京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编制,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立项及实施,要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程序,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投资评审,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方案及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校园规划委员会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涉及北京大学校园规划相关的议题;

(二)审议校园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三)审议认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将认定为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和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配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用房分配与调整方案、使用功能调整方案。

第九条  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领导和组织学校招标工作;

(二)制定和解释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办法;

(三)研究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管理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工程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设计条件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变更。使用单位不明确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行使用单位职能。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负责实施校园规划编制工作,并确认项目的使用功能。在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重大使用功能调整,由房地产管理部牵头研究提出意见后,上报学校公用房配置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校内立项后的组织实施、验收、移交直至保修全过程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支付,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交付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室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根据送审起点对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对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对建设工程月度付款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 

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与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学校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房地产管理部组织论证后,提请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初步审议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后,房地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设计方案征集及比选工作,并提请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重大项目由校园规划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确定中选方案。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备案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估算书、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等上报相关部门。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学校的财务能力和基本建设需要进行编制,上报教育部批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第四章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先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建设原则,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设计招标,并在设计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设计管理,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方案设计和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规模编制,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依据项目批复文件组织勘察、设计工作,对设计图纸的深度、建筑功能等组织审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明确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审图报告。

第五章  建设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学校关于招投标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列入北京大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修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环节实行使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室转签制度。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合同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完成合同规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履约完毕,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文本,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存档。

第六章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督促现场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管理部门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变更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项目投资动态控制。工程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工程洽商变更,按洽商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大额工程洽商执行工程审计相关程序。

第七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各专项验收、五方验收、校内验收等竣工验收程序,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移交房地产管理部、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工程竣工备案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项目移交后的校内管理和使用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资金管理、工程审计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向学校财务部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要严格核算,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要依据工程进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工程管理部门对设计概算、预算、工程洽商变更、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有效控制。工程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竣工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将确认的审核结果报审计室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并按照审计意见办理竣工结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及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教育部批复。

第四十五条  工程结算完成后,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等部门,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六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应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应重新备案。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四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程序办事,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廉政教育。

第四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违反规定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或符合相应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学校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或招投标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三)收受他人好处或贪污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学校财产或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工程管理审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1月6日第10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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