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4-18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细则》的通知
校发〔2022〕241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细则》已经2022年12月28日第107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22年12月28日
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细则
(2022年12月28日第107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大学基本建设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效,不断筑牢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线,制定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作严格遵循细则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经验,更新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三条 坚持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维修工程廉政风险防控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党委完善细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明确校领导对所联系和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工程管理部门党政一把手对基本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履行主体责任,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实行集体决策机制,组织体系包括: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园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公房配置领导小组,各机构按照《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发〔2021〕14号)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为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部门或单位,包括建设项目归口工程主管部门及小规模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移交直至保修全过程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支付,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交付工作。审计室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根据送审起点对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对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对建设工程月度付款进行审计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强化对基建工程领域的日常监督:加强同级监督,督促分管校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督促排查和化解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按照校党委、行政、纪检监察机构及后勤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程管理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根据党中央及北京大学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结合工程管理部门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基建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建设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基层管理,预防杜绝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第九条 基本建设领域相关部门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凡本单位、本部门、本领域的重大事项安排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均须按照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工作人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干部、党员、工作人员中持续不断地进行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领域相关部门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章 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
1.学校发展目标、校区定位不清晰。
2.未按发展规划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3.校园建设规划未经集体决策。
4.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脱离学校实际或未经集体决策。
防控措施:
1.科学论证,集体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2.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责任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表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
1.建设项目与校园建设规划不符。
2.建设项目未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3.项目建设未经集体决策。
4.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表未经教育部批复。
防控措施:科学论证,集体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风险点:
1.项目建设用地或规划条件或环境评估等未通过审查。
2.可研报告或节能评估文件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
3.可研报告或节能评估文件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编制深度不够。
4.可研报告确定建设或投资规模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规模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未经学校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手续。
5.可研报告未经教育部批复。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及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四)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风险点:
1.未按可研批复编制设计任务书。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风险点:
2.未按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
3.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
4.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文件深度不够。
5.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或概算规模超过可研报告批复规模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未经学校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手续。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风险点:
6.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按规定经教育部批复。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编制设计任务书
风险点:
1.设计任务书编制不全面。
2.设计任务书编制与可研批复规模、标准不一致。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教育部可研批复或备案表内容。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二)设计招标
风险点:
1.资质不符合要求。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行业资质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资质文件。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风险点:
2.有意肢解、缩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直接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3.选择有利益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学校相关规定。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三)方案审核
风险点:设计方案不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防控措施:
1.设置校内审核环节。
2.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四)编制勘察任务书
风险点:勘察任务书不符合勘察规定要求,有意扩大勘察范围。
防控措施:依据建设方案编写、审核勘察任务书。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五)勘察招标
风险点:
1.勘察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2.选择有利益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行业资质相关管理规定。
2.严格审查资质文件。
3.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学校相关规定。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六)勘察报告审查
风险点:勘察报告内容不全面。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加强报告审查验收。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七)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风险点:
1.对设计图纸审查把关不严。
2.设计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
3.授意选用有利益关系厂家的设备和材料。
4.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防控措施:
1.实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2.严格按合同进行设计管理。
3.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八)施工图审查
风险点:未按相应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申报。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政府审图规定。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办理规划许可证
风险点: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
防控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报建手续后再施工。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二)委托质量安全监督
风险点: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防控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报建手续。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风险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防控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报建手续后再施工。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编制招标方案
风险点:
1.应招标而不招标,或规避招标。
2.未经有关部门核准邀请招标。
3.违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
2.建立招标方案审核机制。
3.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二)发布招标公告
风险点:
1.应当发布公告而未发布。
2.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有关规定。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
2.公告发布前需向招标监督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三)接受报名
风险点:
1.人为因素干扰投标报名。
2.超时接受报名。
防控措施:推行网上公开报名,排除人为干扰。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风险点:
3.透露投标人信息。
防控措施:落实招标保密要求。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四)资格审查
风险点:
1.未按资格审查条款审查资格。
2.投标企业挂靠、借用资质。
防控措施:建立监督复核机制。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五)发售招标文件
风险点:泄露领取招标文件单位信息。
防控措施:
1.落实招标保密要求。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六)招标答疑
风险点:对招标文件的说明或解释,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防控措施:招标文件发布后产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动,需以书面形式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七)编制招标控制价
风险点:控制价设置不合理。
防控措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控制价编制,并经学校审计审定。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八)开标
风险点:
1.未检查标书密封情况。
2.未按法定标准开标。
防控措施:规范开标操作程序。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九)评标
风险点:
1.围标、串标。
防控措施:评标时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代码进行核查。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风险点:
2.招标人以各种方式影响专家评标。
防控措施:
1.政府平台进行的项目全封闭评标,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
2.规范参与评标专家的言行,防止暗示、诱导、误导。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风险点:
3.泄露有关评审过程。
防控措施:
1.评标时所有专家和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关闭。
2.做好评审过程的保密工作,严禁私自记录。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十)公示
风险点:
1.未按规定公示评标结果。
2.不受理依法依规的投诉异议或受理后不认真调查。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公示规定。
2.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风险点:
1.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未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合同起草
风险点:
1.起草合同无依据。
防控措施: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批复等支撑文件起草。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风险点:
2.合同条款模糊、不完善,给合同执行带来潜在风险。
3.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
4.合同内容与现行国家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防控措施:
1.执行现行国家规定,对涉及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安全、进度、结算、变更、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履约担保、索赔、保修等核心条款必须明确,且须具有可操作性。
2.在合同审核阶段,对合同重点条款仔细把关,避免出现对学校造成不利和显失公平的条款。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二)审核合同
风险点:
1.合同审核流于形式。
2.发现问题不及时。
防控措施:
1.规范合同审核程序,完善电子化审核。
2.各专业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完善追责机制。
3.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交学校审计审核。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三)合同签订
风险点:不及时签订合同。
防控措施:设定合同签订时限。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四)合同备案
风险点:
1.不及时备案。
2.备案文档不完整。
防控措施: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合同在签订后及时备案。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五)合同执行
风险点:
1.不严格执行合同内容。
2.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合同执行的监管机制;严格审核补充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应与原合同无实质性内容背离。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财务部
第十七条 质量控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项目管理人员审核
风险点:
1.不督促审核或审核流于形式。
2.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
防控措施:
1.严格督促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建立工程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2.依据投标文件,严格监督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二)施工图交底
风险点:
1.未及时组织施工图交底。
2.交底流于形式。
防控措施:组织各方及时开展交底工作,形成交底会议纪要,完备签字程序。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三)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跟踪检查
风险点:
1.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到位。
2.未督促执行质量管理体系。
防控措施: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实行巡回检查制度。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四)跟踪检查
风险点:
1.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
2.分包单位资质审核不严。
3.对材料进场验收程序把关不严。
4.对检验程序审核不严。
5.授意指定有利益关系的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6.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
7.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防控措施:
1.严格督促监理、总包单位履行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严格督促监理、总包单位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和工序“三检”制度。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立廉政责任书,规范管理人员行为。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五)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
风险点:
1.不及时参与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2.授意对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
3.明示或暗示改动、编造实测数据。
防控措施:规范工程管理制度,执行审计规定,保存检查影像、文字等原始资料。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风险点:
1.不督促审核或审核流于形式。
2.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
防控措施:
1.严格督促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严格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审核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及组成人员。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二)施工现场管线交底
风险点:
1.未及时组织施工现场管线交底。
2.交底流于形式。
防控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经相关各方现场完成管线交底程序后完备签字备案制度。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三)安全检查
风险点:
1.未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总包单位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未按制度规定的范围、工程节点等内容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实施检查。
2.对项目安全不监督检查或检查时降低标准。
3.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不到位的,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予以通过。
防控措施:完善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各方进行安全检查、复查,审核并留存检查、复查记录。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四)通报检查情况及复检
风险点:
1.故意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2.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复检流于形式。
防控措施:
1.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并限期整改。
2.督促监理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并备案。
3.完善复检工作程序,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复查,审核复查记录。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工期控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开工报告审批
风险点:
1.开工报告未及时批准。
2.不具备条件擅自批准开工。
防控措施: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严格按施工管理程序执行,具备条件后及时批准开工报告。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二)工程进度计划审核
风险点:
1.未审核进度计划。
2.批准不合理的进度计划,故意拖延或恶意压缩工期。
防控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对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三)工期计划落实
风险点:
1.未定期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2.因重大政治经济文体活动和环保因素停工、施工场地受限、周边师生居民施工扰民投诉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受阻。
3.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调整使用功能或更改设计标准造成施工进度延后。
防控措施:
1.建立进度计划检查制度并检查落实。
2.在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及施工周期中可能遇到的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合规编制定额工期及制定施工计划。
3.在工程设计阶段与使用单位充分沟通使用功能,在工程开工时向使用单位充分宣贯学校政策及工期控制目标。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四)工期签证办理及竣工报告审核
风险点:
1.随意办理工期签证。
2.接受资料不齐备的竣工报告。
防控措施:
1.做好工期索赔或反索赔的证据积累与收集保存。
2.应按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清单,并对照查验竣工报告。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变更控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变更申请
风险点:
1.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内容、标准。
2.串通通过变更为利益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3.默许或串通施工单位,为利益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防控措施:
1.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审批机制。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3.严禁相关人员干预工程建设,随意提出变更。
4.在设计合同条款中增加对图纸质量的索赔条款。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二)决策审批
风险点:
1.不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变更。
2.在变更审批之前,默许实施变更造成既成事实。
3.不及时审批变更,造成工期延误和资源浪费。
防控措施:
1.建立变更审批会签制度。
2.严格按变更审签程序执行。
3.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杜绝未批准先实施行为。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风险点:未及时编制或据实编制投资计划。
防控措施:按实际需求及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室
(二)项目预算下达
风险点:未落实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防控措施: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室
(三)支付申请
风险点:授意施工、监理单位超进度申请进度款。
防控措施:建立审计跟踪制度,每月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责任主体:财务部、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四)支付审批
风险点:
1.未按合同或形象进度审核支付申请资金拨付。
2.批准手续不完备的支付申请。
3.有意拖延审批时间。
4.审核不严谨,未核减应扣减款项,造成资金超付。
防控措施:
1.制定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明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2.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责任主体:财务部、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五)资金拨付
风险点:
1.有意拖延支付。
2.未经审批提前支付。
防控措施:制定财务内控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建立财务人员相互制约机制。
责任主体:财务部、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验收申请
风险点:
1.接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申请。
2.有意拖延具备验收条件的申请。
防控措施:实行逐级监督机制。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二)资料审查
风险点:不严格要求监理单位审查竣工资料。
防控措施: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审查竣工资料。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三)竣工验收
风险点:
1.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规避工程缺陷、隐瞒未完工内容、降低验收标准。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2.邀请各方责任主体参加。
3.全面检查实体质量。
4.各方责任主体发表验收意见,落实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四)竣工备案
风险点:以违规手段获取竣工备案文件。
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办理竣工备案。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决算审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工程结算编制
风险点:
1.未及时督促施工企业编制工程结算。
2.未严格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防控措施:合同内明确约定施工企业结算编制上报时间,严格按结算资料审查会签程序执行。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财务部
(二)工程结算审计
风险点:
1.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计。
2.未及时完成审计工作。
3.对审计过程监管不到位,导致“串审”。
4.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核结算造价。
防控措施:
1.完善审计咨询机构遴选机制。
2.强化审计监督过程。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
(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风险点:
1.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2.内控制度、立项批复、招投标资料、项目合同、财务支付凭证等财务决算资料不完整。
3.编制虚假决算报表。
防控措施:
1.规范竣工决算编制程序。
2.明确财务人员职责。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财务部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风险点:
1.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计。
2.未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
防控措施:完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咨询机构遴选机制。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室、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付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批
风险点:
1.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2.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学校确认或确认后未送中介机构审计。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前未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报批。
防控措施: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21〕14号),在项目完工后推进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
风险点:
5.项目投资调整幅度超出国家规定范围未获批准。
防控措施: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21〕1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在项目完工后推进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
(二)固定资产移交
风险点: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获批后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项目固定资产移交完成前,项目负责人或决算编报负责人已调离,项目未及时办理交付。
3.已移交固定资产未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等规定,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完成财务决算手续的房屋资产,先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竣工决算批复后再按照批复金额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责任主体: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房地产管理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