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4-18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2〕242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8日第107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22年12月28日

 

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8日第107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发〔2021〕1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设计变更,是指自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设计单位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非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工程需要,从工程管理、功能需求等方面所做出的合理更改。

本办法中的建设单位是指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以及修缮工程(不包含院系自主管理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请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安排基建工程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  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各类变更都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形式加以确认。

1.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或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要求必须更改的,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明确变更的原因、位置、内容以及变更估算等。图纸会审中涉及的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根据图纸会审记录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管理部门应在设计合同条款中明确设计责任、确保设计质量。

2.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功能需求或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更改的,可以办理工程洽商。使用单位因功能需求等变化提出变更需要的,必须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都须经工程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七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须按专业分别办理,依顺序编号,不得漏号、重号;统一格式且必须打印,除签字栏外手写无效。

2.工程变更内容应表述明确,用语规范,条理清晰。设计图纸变化的须附变更图,并圈示出修改前后变化的部位、内容。除设计院正式蓝图之外的附图,需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专业负责人会签确认,会签人员签字必须齐全。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申请阶段,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内容、标准;严禁默许或串通施工单位,为利益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决策

第九条  为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贯彻落实学校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工程变更按单项估算金额实行分级审核会签制度。单项工程变更、洽商审批权限为:

施工单位须在变更事项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后附工程变更文件和变更估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递交工程管理部门专业负责人。其中:

变更估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专业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

变更估算金额5—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还须报经工程管理部门造价管理人员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实施;

变更估算金额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还须上报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

变更估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还须工程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审计室审计,并按照审计意见实施。

第十条  对于达到投资评审限额的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累计达到总承包合同价款105%但不超过投资评审批复概算时,由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工程造价超过投资评审批复概算的,按照程序报投资评审小组审批追加投资,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再执行大额洽商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的工程变更,作为工程管理部门竣工结算依据。未按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紧急突发事件、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无法间断施工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可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确认事实,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不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变更;严禁在变更审批之前,默许实施变更造成既成事实;严禁不及时审批变更,造成工期延误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  工程变更文件及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资料(含编号签字完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附图、估算等)由工程管理部门各项目专业负责人保存,并按月度移交造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为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过程变更及造价变动情况,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每月统计造价变动情况,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工程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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