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6-01-21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25〕168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0月15日第1138次校长办公会议、2025年11月4日学校十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25年11月4日

 

 

北京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5年10月15日第1138次校长办公会议、

2025年11月4日学校十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16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修缮工程管理,优化管理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完善校园建设、打造更优质办学环境,助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内部装修,基础设施、校园景观绿化等的维修、改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及资金计划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在修缮工程管理中职责如下:

(一)审议校园房屋修缮类建安工程费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审议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影响校园景观的修缮工程的议题;

(三)审议认定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将认定为重大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在规定投资评审送审金额以上的修缮工程开工前,负责对修缮工程的建设标准、投资计划和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用房配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用房分配与调整方案。房屋修缮工程如在修缮过程中出现重大使用功能调整,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房地产管理部与基建工程部共同研究后,上报学校公用房配置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修缮工程管理中职责如下:

(一)领导和组织学校修缮工程招标工作;

(二)研究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总务长办公会负责建安工程费5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修缮工程及50万元(含)以上总务系统基础设施修缮工程的立项申请审批。

第十条  基建工程部作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安工程费2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总务系统基础设施修缮工程除外)、涉及结构改造或加固的修缮工程以及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对5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

第十一条  总务部作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安工程费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修缮工程(涉及结构改造或加固的修缮工程以及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除外)、总务系统基础设施修缮工程。

公房装修改造工程开工前,各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公房装修改造申请的程序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动力中心作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的水电暖外线(包含前期移改、三通一平、外线)项目和动力中心运行管理维护相关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参与修缮工程相关工作,设计条件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使用单位不明确时,由房地产管理部代行使用单位职能。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支付,控制建设成本、规范成本核算。针对大型修缮工程项目,配合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审核实验楼的修缮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实验室安全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室负责修缮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根据送审起点对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对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对建设工程月度付款进行审计。

第三章  修缮工程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建安工程费400万元(含)以上(总务系统基础设施修缮工程除外)工程项目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基建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基建工程部组织论证后,提请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初步审议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建安工程费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总务系统基础设施修缮工程除外),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基建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基建工程部组织论证后,提请总务长办公会审议。

建安工程费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由使用单位向总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总务部组织论证后,提请总务长办公会审议。

建安工程费50万元(不含)以下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由各二级单位办公会等相关决策机构集体决策。

总务系统基础设施修缮工程50万元(含)以上项目立项,由相关单位向总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总务部组织论证后,提请总务长办公会审议。

临时、突发和应急工程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征得总务长办公会组成成员同意后,予以立项,事后及时补充相应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完成校内立项后,方可申请各类国家修缮专项经费及学校校级预算。

第四章  修缮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设计管理,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工程量小、功能单一或工艺简单的一般性修缮工程,可不委托设计单位,直接编写工程技术说明,详细说明施工内容、材料、重点技术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修缮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学校关于招投标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列入修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依法实行招标。修缮工程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要求和《北京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督促现场参建各方严格履行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等文件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量小、功能单一、工艺简单的一般性修缮工程,可不委托监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修缮工程变更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项目投资动态控制。工程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工程洽商变更,按洽商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大额工程洽商执行工程审计相关程序。

第五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各项验收程序,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移交房地产管理部或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对确认达到送审额度的审核结果报审计室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并按照审计意见办理竣工结算。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工程竣工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修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修缮工程项目移交后的校内使用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修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资金管理、工程审计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依据修缮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财务部申请拨付修缮资金,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条  财务部按合同约定和审计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时编制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交付工作。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修缮工程按项目单独核算,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工程管理部门对设计概算、预算、工程洽商变更、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有效控制。工程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竣工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将确认达到送审额度的审核结果报审计室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并按照审计意见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章  二级单位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含实体研究机构)自主管理建安工程费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二级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项目立项由各二级单位办公会等相关决策机构集体决策。

第三十三条  小型房屋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申报(房地产管理部、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部、基建工程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等),办理北京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申请审批流程。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大额洽商变更按照规定在事前执行工程审计相关程序。发生变更后工程项目金额超过二级单位管理权限的,应按原决策程序审批,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应符合《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原则上六个月内同类小型修缮项目不得超过四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及竣工结算送审额超合同金额20%(含)的,由二级单位写出检查报告,审计室视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部暂缓报销,基建工程部和保卫部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是否存在违规和安全问题;经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后,视情形报送二级单位主管校领导、约谈单位负责人等,违规案例由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在全校通报,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应执行校内审批及执行程序,签订工程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应涉及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安全、进度、结算、变更、工程价款、索赔、保修等核心条款。二级单位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合同需在施工前签订,20万元(含)以上合同需在签订前经基建工程部审核。

第三十六条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按照《北京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规定》送审。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修缮工程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修缮工程项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重要岗位廉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台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程序办事,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廉政教育。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修缮工程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或上级部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学校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或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三)收受他人好处或贪污贿赂的;

(四)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推动纪检监察监督、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强化对工程管理部门内控机制和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加大对修缮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点环节的专项监督力度。对于按规定需进行工程管理审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程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医学部修缮工程管理由医学部相应决策部门进行决策,依据本办法修订现有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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